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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的成本和收益

日前,国家广电总局表示,今后将要求各级审查机构对影视作品中滥用吸烟镜头等现象给予重视,加强审查。对此,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某网站上周联合进行的调查(2421人参加)显示,70.7%的人赞同在公共场所禁烟,另外,有71.2%的受访者认为,“只要是公共场所,室内就该禁烟”。(10月15日《中国青年报》)
“70.7%的人赞同在公共场所禁烟”隐含着另外一层意思,在中国,似乎在公共场所还没有禁烟。其实,这是一个误解,从法律上看,在公共场所,我国已经实行禁烟。例如,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烟草专卖法》第五条也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早在1997年,卫生部等部门还发布了《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
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地方性法规更是数不胜数,几乎每个省,区,市甚至县,乡镇都有类似禁烟的规定。可是,社会纷繁复杂,法律仅仅只是一件工具,天生就有过剩的危机。在广州,早在1995年就发出过严禁在公共场合吸烟的通告,可有了通告没有监督,也只是一纸空文。在广东东莞,2004年出台了“公共场所吸烟罚款50元”的规定,然而迄今为止,卫生部门还未对哪个违禁吸烟的市民进行过处罚。
这些年来,在法律形式上,我们正在渐渐与国际接轨。可是,作为移植的产物,诸如“公共场所禁烟”等,却不可避免地被形式化,被潜规则化。固然,这与一国的社会习俗,文化素质,道德水平有关,但根本原因,却更多来自于当前的控烟体制。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在国民经济和财政收入中,烟草行业举足轻重,维持着数以百万计的烟农的生计,并在卷烟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是,烟草行业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同样严重,甚至可以稀释烟草行业带来的经济效益。
烟草是块肥肉,在一些地方,烟草甚至还是当地支柱产业。“禁烟”要彻底摒弃形式主义,就应该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产业结构。事实上,只有越少的利益牵扯,才能有越多的实事求是,才能有更多的违法必究。


(编辑:岳纲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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