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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划定禁烟场所 违反者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中国禁烟网讯:记者21日从四川省政府获悉,四川省日前出台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做出了明确阐述,划定了九大类禁止吸烟场所,对个人违反者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该办法将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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